陈某在2010年5月29日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手臂受伤,出院后,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故而向当地仲裁委申请认定自己从2005年7月14日至今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单位认可与陈某存在着劳动关系,也认可2010年5月29日陈某受伤,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2月1日才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从何时认定?
用人单位认为:陈某主张劳动关系从2005年7月份开始,应该提交证据证明,而陈某现在未提交任何证明,因此不应认可陈某的主张,不能从2005年7月份计算,应该从用人单位认可的时间2010年2月份开始计算。
陈某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应该填写入职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但现在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劳动者入职时间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的陈述为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职工名册,签订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入职报到表、合同均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
同时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者何时入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总结:用人单位应尽量制定并完善各种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福利、奖励和惩罚等。另外在办理劳动者的入职、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解除等各个环节时应请专业的律师指导,进行风险控制。这样当纠纷发生时不至于太过被动,损失也会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