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奎律师亲办案例
借钱需谨慎!
来源:李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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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李四为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经理,张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他,但二人并不是很熟。一天,张三急需五万元钱,于是想到了李四,想向其借款以解燃眉之急。20XX年X月X日,张三联系了李四并告知其自己想借款的意图,李四也爽快答应。当天,李四及其助手陈某、张三以及其借款担保人王某四人协商在王某家中办理相关手续,李四将其自带的《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填写完毕后,让张三及其担保人王某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签了字,但是他自己却没有签名,而张三及其担保人王某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常识以及认为合同都是李四填写,就没有再要求李四在合同签章处签字。借款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个人借款五万元,为规避法律风险,《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为2%(但实际月利息10%),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在签订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李四要求张三再与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解释签订该合同为其公司要求的借款程序文件,没有实际意义。张三当场向李四出示了其与丈夫刘某共同购买的房屋的买卖合同,并复印了一份给李四。然后,张三以个人的名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四以三十五万元购买张三的上述房屋,先付定金五万元,并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当天,李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三打款五万元,张三在李四的要求下当场取款五千元现金支付给李四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但是张三未要求李四出具收条。之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利息两千元。三个月之后,李四要求张三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张三手头太紧,直到第四个月,李四的助手陈某及另外一个人上门要债,张三无奈叫其丈夫在银行取款五万交给陈某他们,但仍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之后一段时间,李四一直要求张三支付剩余利息一万三千元,但张三认为利息过高,于是不愿再支付利息。之后,李四以《房屋买卖合同》和五万元的打款依据为证据起诉张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共计十万元,并赔偿损失两万元。在开庭前几天,我接受张三的委托,并积极参加了庭审,首先,我让张三向法庭陈述案件的实情,并申请了担保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张三与李四之间实际存在的只是借款关系,没有房屋买卖关系,并解释当初为什么会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其次,在法理上,我举示了张三与其丈夫购房时的买卖合同,证明该套房屋为张三及其丈夫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四知道该套房屋的权属情况,所以张三是没有权利处分该套房屋,李四也不是善意取得,所以该套房屋应当无效;再次,李四也未完全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在庭审中,对方承认了张三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并称该费用为张三向李四归还的定金,我当即驳斥到“既然张三已归还部分定金,而李四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所以是李四先违约”。庭后,我积极的跟审判员及李四方取得沟通,在几方的共同努力下,李四由最初坚持至少十万元诉请,到最后接受一万四千元的补偿,并承担一千多元的诉讼费用。

      本律师总结:该案看似简单,但在目前民间借贷日益开放的今天,借款人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完善借款手续,最好聘请律师为自己把风,否则很容易跳进别人设计的圈套中。在本案中,张三存在以下疏忽,才导致自己承担一万四千元的赔偿责任:(1)未依法签订《借款合同》;(2)还钱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如果张三把这两点做好了,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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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8-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奎
  • 执业律所:
    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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